解析:
在审理抢劫罪案件时,可以采纳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害人和案发现场目击者以及知情人员的证言;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与辩护;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各种类型的证据。
其中,这些证据具体又可细分为以下类别:
第一类是物证,比如犯罪所用的工具或者遗留下来的物品等;
第二类是书证,比如文字记录、邮件往来等;
第三类是证人证言,即了解案情并愿意提供证词的人所作的陈述;
第四类是被害人陈述,即受害人对事件经过的描述;
第五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这是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解释和辩护;
第六类是鉴定意见,即由专业人士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
第七类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这是对案发现场或相关物品进行调查取证后形成的书面记录;
最后一类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录音录像、网络聊天记录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