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律师具有会见当事人的法定权力。依照现行法规,辩护律师有权利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见面及通信交流。
同时,其他辩护人若获得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享有此项权利。辩护律师只需持有其合法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开具的公函,便可请求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在此情况下,看守所应尽快为辩护律师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