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在办理取保候审时,往往需要严格遵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具体而言,对于那些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一系列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
其次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犯人;
此外,还包括患有严重疾病、并且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这些人员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话也可以实施该项措施;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继续推进案件的审理工作。因此,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必须确保其至少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才能成功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