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孕妇的情况下,如若被认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并且已经采取相应的保证措施进行了拘留,那么便可考虑采取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以下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可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