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犯罪嫌疑人最长可被拘留至37天,且若在期限内未获得检察机关的批捕许可,则可立即解除拘留措施。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犯罪嫌疑人之日起的三日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捕申请。在此基础上,若存在特殊情形如案情复杂或跨区域等问题,则可以同比延长至四日;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涉案人数较多的团伙作案等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则可进一步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