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股东亦可成为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承担者。若股东运用在其岗位职责中所赋予的权利与方便条件,将本应属于企业所有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供个人私自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涉及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超过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且逾期未偿还时间超过三个月;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所涉金额巨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均可能被认定为犯有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