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时;或者,当企业等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时,都将被视为严重犯罪行为;
此外,若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亦将构成犯罪;
最后,如果单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