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律师在处理特定案件时,对于部分信息可以进行告知,然而对于涉及到案件机密的内容则无法透露。在这一前提之下,辩护律师有权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和沟通交流,以了解案件相关的详细情况;
此外,辩护律师还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代理其申诉以及控告等事项。在会面结束之后,律师有责任将会谈的具体情况、涉嫌的罪名、以及主要的犯罪事实状况等,告知家属;但是倘若该案属于机密案件范畴以内,那么律师便可以酌情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通报。尽管律师不能直接告知客户具体的案件处理进程,但并不是说就不能向客户传达案件的进度状态。
依据正当的程序原则,在案件的每一个关键步骤中,包括案件所处的阶段、何时进入下一阶段、何时开庭等重要信息,都应该及时地通知委托方。
法律依据: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