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指出,对于触犯贪污罪的相关人员,应依据其具体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具体而言,贪污金额较小或情节轻微者,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若贪污金额巨大或情节较为严重,则将面临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也可能需要支付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而对于那些贪污金额特别庞大或情节极其恶劣的罪犯,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支付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如果贪污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还需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那些多次贪污但未曾受到过法律制裁的人,将按照其累计贪污金额进行处罚。对于那些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以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罪犯,如果符合第一种情况,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如果符合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况,则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然而,对于那些犯下第一款罪行,并且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其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将其减为无期徒刑,但是必须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