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受伤后的治疗、检查、药品等费用都需赔偿,要保留好医院的收费凭证。
2.误工费,按受伤人员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计算。若有固定收入,以实际减少的收入为准;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受伤人员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每日 20 - 50 元。
7.残疾赔偿金,若鼻子受伤构成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