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关于涉嫌帮信罪且流水达到了30万元这一情况,依据相关法规,若属于支付结算金额达到或超过了二十万元这个范围,便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等级,需要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处以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的方式。
2、根据中国法律所明确规定,当我们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服务,只要情节严重者,同样将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下的刑罚,并且可能会被处以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的惩罚。对于单位犯下上述罪行的情况,则需对该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存在前述两种行为的同时,如果还构成了其他犯罪,那么就需要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