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检察官在审慎地分析被告在庭审中做出的反供陈述背后的理由之后,若未发现任何明显可疑之处或矛盾,则该陈述的可靠性较高。在此情况下,检察官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延期审理,以便有充足的时间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或在下一阶段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如果检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所开展的犯罪侦查工作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官有权自行展开深入调查,或者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进行补充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