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并无关于检察机关可审问嫌疑人次数上限的具体规定,然而,检察机关不得通过连续传唤或拘传的方式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依法传唤至该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讯问,但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口头传唤,但在讯问笔录中应予以详细记载。传唤与拘传的持续时间均不得超过12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24个小时。
此外,检察机关也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期间,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有足够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