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一般可以提审几次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一般负责职务犯罪类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提审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检察院提交法院判多久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重大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其他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检察院谈话一般要多久
检察院谈话一般就是二十四小时。如果不是检察院而是纪委部门,或者纪委部门与检察院联合调查的,就不是司法程序,没有时间限制,检察院问话是属于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正常过程,不需要太紧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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