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将任何有关案件的情报、线索,甚至是关于犯罪行为的举报材料传递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严禁使用个人通讯设备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部世界进行联系或通话;
3.严禁采用任何形式的手段进行串供,包括利用身体言语、夹带字条或手心写字等隐蔽方式传递可能被视为串供的信息;
4.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只能由律师本人出席,且不得携带任何非律师人员参与会见活动;
5.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被禁止的信息、物品;
6.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借助会见机会逃脱监管,我们需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