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通常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
然而,由于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具有其各自的特殊性,因此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会相应地有所区别。例如,在刑事案件部分,根据具体情境,其举证责任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是在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告被指控有罪,那么举证责任将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检察机关来承担;
其次是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告被指控有罪,那么举证责任则应由提起诉讼的自诉人来承担。而在民事案件方面,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
至于行政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最后,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检察机关承担,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主要承担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积极线索的义务以及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与抗辩的责任;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则由提起诉讼的自诉人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