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犯有贪污与受贿双重犯罪的被告,应在综合考虑所涉罪名的总体量刑情况之后,在各个刑种中的最高刑期之上,酌情确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注意,对于管制刑罚而言,其最高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而对于拘役刑罚,其最高执行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
至于有期徒刑,若其总体量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其最高执行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年;反之,若其总体量刑期已达三十五年或以上,那么其最高执行期限则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