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涉嫌违法行为或触犯法律责任的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他们应严格遵循以下准则和规范:
首先,未经司法机构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其居住所在地的县市区范围;
其次,若是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务必于变动后24小时内,主动向负责执行相关措施的司法机构进行汇报;
再者,在接到传唤时,必须立即出庭接受调查;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扰或影响;
最后,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禁止进入特定的场所;限制与特定人员的会面或通讯联络;禁止参与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