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批准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其取保候审状态并不能完全确保他们不会受到额外的限制和惩罚。若在此期间,相关人员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法规,违反情节符合法律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实施拘留。也即,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求,对那些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先实行拘留措施,而后再对其是否应当予以逮捕进行进一步审核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