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采取保释候审措施的人员,其监管方式如下所述:负责执行此项措施的派出所应指派专门人员,严格履行对于被保释候审人员的监督考察职责,并需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相关进展状况及结果,同时还要将保释候审的实施情况及时呈报给作出这一决定的县级公安机关以及曾作出检察院指令的司法机构。当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释候审措施时,在执行过程中,若被保释候审人员因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必须立即向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汇报,并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在征得作出保释候审决定的检察院同意之后,方可批准其离境。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