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律师会见的次数并无明文规定的上限或下限。因此,律师可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需求,自行决定安排会见当事人的时间与频率。在此阶段,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均有权得到辩护人的协助,包括会面及通信交流等权利。
此外,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如需进行此类活动,必须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方可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信。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时,他们有权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对此,看守所应尽快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