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涉嫌侵犯警察权益的行为,若最终被判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经评估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或者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这些人群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太可能引发社会危机;
其次是由于羁押期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结,因此需要实施取保候审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