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在刑事拘留的阶段内,犯罪嫌疑人享有与辩护律师进行通信交流的权利。
同时,只要经过允许并且经过看守所审核信件内容无违法违规之处,也可与其亲属有通信往来。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短暂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根据这一原则,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信。
此外,其他辩护人若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和通信。当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立即安排会见,最晚不得超过48个小时。
然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需提前通知看守所。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会受到监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