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执法人员仍然有权依法行使调查权和办理案件的权力。在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如侦查、起诉及审判等都不能停止进行。一旦发现某项行为或事实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应受刑事处罚的条件,亦或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法定时效已经结束时,必须立即解除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在解除这些措施后,必须及时地将相关情况通知到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所在的单位或组织。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