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司法体系下,符合条件者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但需要向执行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能前往其它省份。所谓“取保候审”,即是指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那些已经遭受到刑事追究,然而尚处于未被正式拘捕状态下的人士,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依法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的规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取保候审的人员虽然可以申请前往其他省份,但必须事先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方可成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