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并不存在对被采取此措施的人士进行网络通讯监控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法律准许其进行正常的探访和通信交流活动。
然而,在特别情况下,由于案件调查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要求被采纳为取保候审对象的个人,不得与特定人士进行会晤或通讯联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