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涉嫌犯罪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协议的当事人,若其所涉罪行属实,那么签署这一协议将会对其产生积极影响,有可能使其获得相应的从轻处理。反之,如果该类人士未能认同并签署认罪认罚协议,而案件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晰明确,且相关证据亦确凿无疑,依照常规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话,毫无疑问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此外,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只要他们能够自愿、诚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就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当这些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时也同意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诉讼程序的适用时,他们应该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