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道路交通领域中,所谓的“危险驾驶罪”通常涵盖了以下几种特定行动模式:
首先是在酗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
其次是从事高速赛车行为或以超过法定限额的速度行驶;
再者是故意违规超员或超速驾驶学校车辆或者公共汽车等客运工具;还有忽视相关规定,野蛮运输各类具有严重危害性的化学品制品。“危险驾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难以根治的痼疾之一,这种严重威胁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非法行为已引起我国的高度关注和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