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罪名的基本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必须具有明确的直接故意犯罪心理状态;
其次,作为犯罪主体,本罪属于一般性犯罪,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者;
再次,在客观行为上,表现出四种具体形式:
第一,未经许可而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情节须达到恶劣程度;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以及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亦需恶劣;
第三,强制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据公共财产,情节务必严重;
第四,在公共场所制造喧嚣和骚乱,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最后,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社会公共秩序。对于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只要破坏了社会秩序,便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未经许可而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情节恶劣者;
(2)追逐、拦截、辱骂以及恐吓他人等行为,情节恶劣者;
(3)强制索取或任意损毁、占据公共财产,情节严重者;
(4)在公共场所制造喧嚣和骚乱,导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者。若纠集多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