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项罪行主要涉及那些身为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普通员工,借助自身所拥有的职权对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的占有,并且涉案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范围内的人员群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这些判断范畴可以梳理为三个具体分析的阶段。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那些在控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或监事职位的人员,因这类人通常是公司实际运作的决策者,具有一定程度的职能权力,因此自然可以被视为本罪的潜在犯罪主体。
其次,对于上述公司中地位相对较低的人员,如经理、部门主管乃至其他基层职员和工人,如果他们具有特定的管理权限,或者从事的工作内容使得其可以通过职权优势或工作便利来占据公司财物,那么同样也可能沦为本罪的刑事被告。
最后一类,则是那些在上述公司之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的员工,这其中包含了职工总数要多于公司的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员工。对于犯下本罪的人员,根据涉案金额的大小,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没收个人财产的附加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