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并不算作刑期。
根据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属于一种刑法领域的特别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环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未遭到逮捕,或是在逮捕之后,需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防止其逃避调查、检控和审判活动,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亦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且签署相应的保证文书,以确保其能随时接受传唤,同时不会受到关押或临时解除拘留等措施的强制约束。由于取保候审并未对被告人施加实质性禁锢,所以无法将此时间纳入刑期的计算范畴。
然而,存在以下情形时,刑期可以据此进行折抵:
1、关于拘役刑期的计算,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羁押,则每羁押一天可折抵刑期一天。
2、关于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同样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判决执行之前已经先行羁押,则每羁押一天也可折抵刑期一天。
3、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被判处罚金管制,那么监视居住一天便可折抵刑期一天;若是被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那么监视居住两天即可折抵刑期一天。关于取保候审撤销或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情况。
3、当前采取的取保候审决定存在不当之处的情况。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情况。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特殊时期,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情况。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