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被取保候审之人而言,其所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与实施之具体措施皆可因情况变化而进行调整或撤销。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倘若该人士违反了上述原则条款,抑或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对原本实施的措施进行变更,那么原来已经批准执行的取保候审便有权得到撤销;同样地,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后,也必须依法将有关文书失效并予以解除。
2、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前述两款规定的范围之内违反了相关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则有权利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对其实施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对其进行拘留,再行展开后续的调查和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