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程序中,所有可用于验证案件客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均应视为证据。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证据类型而言,其与其他刑事案件并无显著差异,以下各类材料均有可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首先,物证,即以物品形态存在且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书证,即以文字、符号或图形等形式记载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再次,证人证言,即了解案情并能够提供证词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
此外,被害人陈述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即遭受侵害的当事人对案发经过及相关情况的描述;
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涉案人员就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以及对自己行为进行辩护的言论;接着,鉴定意见,即由专业人士根据科学方法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属于常见的证据类型。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