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这张单子名为“取保候审单”,它要求当事人交付押金,同时还会明确标注出由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具体原因。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问题,其必须缴至执行机关所指定的银行的专用账户中,因此您大可放心,保证金的缴款行为都有详细的记录可供查阅;如果您不慎遗失了取保候审的押金单据,您可以前往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决策机构进行查询,待取保候审程序终结之后,您仍然有权收回您所缴纳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他们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在取保候审期间,他们不会逃避或阻碍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的进行,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随时到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