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特定的疾病类型是否能够进入监管环境,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定的,这方面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当被监管人员身患严重疾病并且必须要进行监管时,他们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一份监外执行申请。这项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法定监外执行的标准,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才能够被批准实行。对于被判刑期只有一年的罪犯来说,他们只需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体内存在严重疾病,必须在体外治疗;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生活无法自理,且在外部环境下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对于那些因为疾病必须在体外接受治疗的人,他们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在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在交付执行之前,由法院来决定是否给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而在交付执行之后,则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然后上报给省级监狱管理机构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进行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