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保证人候审的条件: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则可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
其次,若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而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再者,如果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只要这样做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即可;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