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值得强调的是,在正常情况下,实施了取保候审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个人记录中产生所谓的“案底”。
然而,若该案件最终经由法院进行了公正且合法的审判,那么相关人员的个人记录中便会留下相应的案底。
其次,即便未曾经历过法院的审判程序,仅是处于拘留状态,也会不可避免地生成拘留证明以及释放证明等文书资料,这些材料同样会被纳入到个人档案之中。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但在此阶段尚无法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因此暂时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处罚,自然也就不可能在个人记录中留下案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