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同一法律诉讼程序中的某一特定时段内,若从前已接受过取保候审并于之后再次被逮捕,则无法再获得新的取保候审机会。在此,我们须注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
第三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