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其最长期限即为十二个月,期满之后,应当视为该项措施已自动解除。若在此期间内,未接获任何关于开庭审理的正式通知,那么便不能排除是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反之,若既未收到开庭通知,亦无撤案之举,则需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