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取保候审期间,若欲前往他省地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所谓“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对于已经受到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刑事羁押的人员,为了避免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会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要出具保证书,以此来确保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从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务必严格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地域的规定。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亦可如愿前往外省地区,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