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是故意犯罪之一种。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指违反国家金融监管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或以其他形式转化为公众存款,从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本罪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为之。对于触犯这一罪名之人,根据被侵犯事项程度的不同,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罚金的惩罚;若数额较大且情节恶劣,则需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刑责;而对于触犯量刑标准最高级别者,即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面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也须承担罚金惩处。
此外,单位如实施上述罪行,须对其进行罚金惩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然而,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行为人能够积极退还所吸收的资金,以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便可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