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们,若其身患以下各类疾病且病情严重,则通常会不予以收押:
首先,患有诸如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间歇性精神异常等精神障碍者;
其次,严重心脏病患者同样遵循这一原则;
再者,罹患严重高血压疾病者也不予以收押;接着,结核杆菌感染引发的肺结核及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予以收押;
然后,各类肝功能损害疾病严重者同样不可收押;次之,严重肾功能不全或衰竭的患者将不受此项制度的限制;之后,由严重脑血管疾病引发的各类并发症将不会纳入收押考虑范围之内;除此之外,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引发的瘫痪等病症同样不予以收押;
最后,白血病等血液系统疾病患者以及尿毒症、严重皮肤病、术后生活无法自理、消化道严重疾病、老年痴呆、肢体截断、恶性肿瘤、艾滋病等传染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导致无法自理的情况,均不在收押范围内。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