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准许取保候审之后,传唤的次数并无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所谓传唤,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运用传票的方式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前往指定的地点接收询问事务的诉讼行为过程。在此过程中,单个传唤顺延的时长不可超越十二个小时;而当案件情节特别重大且繁复、需借助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手段进行侦查时,传唤持续的时间则不可以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