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取保候审与人民法院最终是否做出有罪判决之间并无绝对的关联性。所谓的取保候审,仅仅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用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之一,它既非认定犯罪事实或给当事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也不能说明最后就一定不会被判定为重犯或适用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法。对于那些被依法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在具备如下情形之一时才可适用取保候审:
首先,他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能够避免其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次,如果他们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以防止其行为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结案,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