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法院判决的,一般就不可以取保候审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被羁押的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由法院决定予以取保候审。
但是,在法院判处刑罚后,除非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再由法院予以取保候审: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二、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所以说,判决书下来后一般就不可以取保候审了,这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但是,法官在审理过程的时候,要是被羁押的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情形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决定对这个人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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