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局都有权对于具备以下特定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管制或拘役或者将要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犯罪分子;
其次,即便是预计将面临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刑期,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也可适用此项权利;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发生;
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结案,此时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