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进行实地探访羁押中的嫌犯。除此以外,若获得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特许,其他辩护人同样有资格对该等嫌犯展开探视活动。作为辩护律师,他/她可凭本人所拥有的律师执业证书、律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正式委托书或者相关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面请求。看守所理应及时予以妥善安排,且会见时间最晚不应超过四十八个小时。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与嫌犯之间的对话将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干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