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自然人因涉嫌违法行为而遭受刑事拘留所带来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困扰时,他/她有权通过自己的亲属委托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以获取相应的法律支援。在此过程中,需提供正式的委托授权文件来许可律师代表受托方开展各类诉讼相关事务。若因资金拮据或其他原因无法支付律师费用,可以主动申请法律援助,由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资深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整个刑事调查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与协助;代理其进行申诉、控诉;申请变更强制性措施;向负责侦查的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具体罪名以及案件的相关背景信息,并就此提出专业性的建议与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