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捕后,行动中存在以下任一违法行为,皆有可能判定为危险驾驶罪行,并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刑责:
1、在公路上进行狂奔竞逐,行为极其恶劣者;
2、酗酒驾车且情节严重者;
3、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严重超速行驶者;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面临拘役惩罚,并处以罚金:
(一)在公路上进行狂奔竞逐,行为极其恶劣者;
(二)酗酒驾车且情节严重者;
(三)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严重超速行驶者;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者。对于前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接受处罚。如果以上两种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