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利益而采取的手段非法或不符合公共政策的规定,或者要求相关公务人员背离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为其提供特定的便利与协助。不正当利益主要包含两类情形:
一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本质上是违法或违背公共政策的规定,即利益本身存在不公正性,例如企图获取法律明确禁止发放的利益;
二是尽管行为人所谋求的利益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其要求相关公务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来协助其获取该利益,即手段的不正当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